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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
          发表时间:2018年01月18日  点击数 :5795 次  来源:财政部网站  作者:  审核:

        各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 、物价局、环境保护厅(局)、海洋与渔业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:

         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 、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综〔2004〕100号)、《关于印发<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3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      一、自2018年1月1日起 ,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。其中,排污费包括:污水排污费、废气排污费 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、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;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: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 、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、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。

          二 、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,抓紧开展相关清算、追缴,确保应收尽收。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 ,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。

          三、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。

          四 、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 ,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〔2003〕38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<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>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1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》(财综〔2003〕2号)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
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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